湘潭理工学院举行青年教师教学竞赛
各班级:
为做好2023-2024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核的组织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21、22级:2023年12月25日-1月5日
23级:2024年1月2日-1月5日
二、期末考试安排及要求
1.请各班同学登录教务系统,查询考核安排,考试安排查询功能于12月7日开放,如发现考核时间有冲突、漏排等情况请于12月8日之前与教务处周老师联系。
2.请考生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核(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并严格遵守《湘潭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行为规范》要求,如有违反按《湘潭理工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3.学生考试原则上不准请假,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必须事先出具证明等材料,填写缓考申请表,经辅导员(班主任)、任课老师签字同意后报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教务处(6教305室周老师)批准,方准缓考,事后办理请假手续无效。
4.缓考随补考一并进行,无平时成绩分。缓考不及格的,不再补考,直接重修。被取消考试资格和旷考的课程不能参加补考,直接重修。
附件1:《湘潭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行为规范》
附件2:《湘潭理工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附件3:《湘潭理工学院缓考申请表》
湘潭理工学院教务处
2023年12月7日
湘潭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行为规范
l、准时进入考场,如遇特殊情况迟到,须征求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迟到l5分钟以上者,不准参加考试,并按旷考论处。
2、进入考场后,须清理座位、墙壁上有关考试内容的字迹及课桌内纸屑,凡考试过程中监考老师发现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字迹,该座位考生按舞弊论处;
3、除必要的文具及指定可带的物品外,书包、教材、资料、笔记本、纸张等不得带入座位,而应放在指定的地点(开卷考试除外);不得携带手机、手表、蓝牙耳机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4、学生凭《学生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考试中不得擅自调换座位或离开考场。凡不听从监考人员指挥者,不准参加考试,并按考试违纪论处。
5、学生考试所用文具自备,原则上不得互借,如特殊情况需借用,须征得监考老师同意后方可借用。答卷一律用黑色签字笔书写,字迹要清楚。
6、考场内应保持肃静,考试中不得互相谈话,左顾右盼,考场内不准吸烟,不得有偷看、夹带、传递、交换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周围喧哗、吵闹。
7、不能要求监考老师解释试题,学生按试卷要求答题,如遇试卷印刷不清或有误可举手示意,由监考老师给予解决。
8、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答卷。考试结束铃响,学生应立即停笔,将试卷整理好,有秩序地交卷。考试不交卷者,按考试舞弊论处。
9、凡考试违规者,按《湘潭理工学院学生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为规范学院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试违纪:
1.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的;
3.未带规定考试证件、不按时间规定强行进入考场的;
4.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经劝阻不改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7.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且拒不交卷的;
9.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传接物品或擅自离开考场的;
10.课程考核已经及格或合格而未经申请同意擅自参加考试的;
11.代替缺考考生填写考生签到表的;
12.有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舞弊行为的。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试舞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逗留,向他人大声公布试题答案或用通讯工具向考场内发送信息的;
5.故意撕毁、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闭卷考试中,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带、隐写或事先将有关考试内容提前写在课桌、墙壁、手心、胳膊、腿上等地方的;
7.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找借口离开考场,偷看与该考生内容有关的内容的;
9.利用假证件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10.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1.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请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12.有以上未涉及到但监考人员判定、教务处认定的其他舞弊行为的。
第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制卷、考场、考点、评卷等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四条 考生有第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当场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责令其离开考场,在试卷上注明“考试违纪”字样,该科成绩以零分计,直接参加该课程重修,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认错态度不好或情节恶劣者,加重处理。
第五条 考生有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考试资格,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取消该课程的补考资格,仅保留该课程最后一次重修考试资格,并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
第六条 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者;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者;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
5.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第七条 考生有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如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报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考试违规处理程序
第八条 考试违规的处理程序:
1.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监考人员应认真如实地填写《监考记录表》,并及时将舞弊有关的材料送交教务处,有物证、旁证的附相关佐证材料。
2.教务处收到学生有关违纪、舞弊材料后,应立即对材料进行审核,核查属实后,拟定学生考试违规处分决定,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拟受处分的学生。最后由教务处呈报分管院领导或行政办公会审批行文,开除学籍的还须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3.如发生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由教务处指派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掌握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后,按考试违规处理程序第2项予以办理。
4.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之日起10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
5.如有突发或恶性事件,应立即呈报学院。
第九条 学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按国家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3:
湘潭理工学院缓考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