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考试管理

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01

来源:湘潭理工学院教务处

浏览量:742

为规范学院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试违纪:

1.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的;

3.未带规定考试证件、不按时间规定强行进入考场的;

4.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经劝阻不改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7.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且拒不交卷的;

9.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传接物品或擅自离开考场的;

10.课程考核已经及格或合格而未经申请同意擅自参加考试的;

11.代替缺考考生填写考生签到表的;

12.有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舞弊行为的。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试舞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逗留,向他人大声公布试题答案或用通讯工具向考场内发送信息的;

5.故意撕毁、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闭卷考试中,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带、隐写或事先将有关考试内容提前写在课桌、墙壁、手心、胳膊、腿上等地方的;

7.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找借口离开考场,偷看与该考生内容有关的内容的;

9.利用假证件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10.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1.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请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12.有以上未涉及到但监考人员判定、教务处认定的其他舞弊行为的。

第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制卷、考场、考点、评卷等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四条 考生有第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当场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责令其离开考场,在试卷上注明“考试违纪”字样,该科成绩以零分计,直接参加该课程重修,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认错态度不好或情节恶劣者,加重处理。

第五条 考生有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考试资格,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取消该课程的补考资格,仅保留该课程最后一次重修考试资格,并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

第六条 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者;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者;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

5.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第七条 考生有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如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报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考试违规处理程序

第八条 考试违规的处理程序:

1.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监考人员应认真如实地填写《监考记录表》,并及时将舞弊有关的材料送交教务处,有物证、旁证的附相关佐证材料。

2.教务处收到学生有关违纪、舞弊材料后,应立即对材料进行审核,核查属实后,拟定学生考试违规处分决定,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拟受处分的学生。最后由教务处呈报分管院领导或行政办公会审批行文,开除学籍的还须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3.如发生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由教务处指派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掌握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后,按考试违规处理程序第2项予以办理。

4.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之日起10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

5.如有突发或恶性事件,应立即呈报学院。

第九条 学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按国家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